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家協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家協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改定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協字第4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乙○○請求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併請陳報相對人聯絡電話(手機及室內電話),以利聯絡。
三、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如有任何疑義,請電洽調股承辦人員(電話:00-0000000分機425)。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賜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