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林杏如 │合作金庫商業銀│96年3月31日│37,000元│QY0000000│06320-3││││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