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24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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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 告 范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簡字第124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7月15日下午2時2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日下
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蔡淑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4月23日與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並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
應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於繳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8.25%
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詎被告自97年11
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致積欠伊本金新臺幣133,098元未
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
一覽表、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蔡淑貞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淑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
合計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