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02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姜凱評
被   告  何忠吉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簡字第102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7月22日上午9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29日下
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2年3月18日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
得持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
清償,或採循環信用方式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
應繳金額,未償還款項並按年息19.71%計算利息。詎被告嗣
後未依約繳款,截至95年6月26日止,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
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又中華商銀業於95年6月26日將上
開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東森 得易卡申請表、用
卡須知、委外案件帳卡明細、歷史交易帳務明細表及債權讓
與證明書暨公告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園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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