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50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被告 黃雨農

黃文奎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簡字第5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0,8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

借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

暨約定事項、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可佐,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予認定。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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