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50號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被告 黃雨農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簡字第5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0,8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
借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
暨約定事項、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可佐,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予認定。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