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774號
原告 汪秀燕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
原告與被告 汪怡宏 (即 汪凃素杏 之繼承人)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