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撤緩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3日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28號判處拘役5日,緩刑2年,於98年3月5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之98年1月23日,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8年2月17日以98年度簡字第114號判處拘役21日,於98年3月17日確定在案,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因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自97年1月17日起即設籍在臺中市○○區○○○街○○號2樓之2,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憑;且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182號卷內所附本院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28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8年度偵字第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年度簡字第114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3069號起訴書所載受刑人之年籍資料均為上址;再觀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亦無受刑人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或在該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抑或因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之紀錄。綜上資料,已足認受刑人之所在地或最後住所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內。從而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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