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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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3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相對人即債務人 齊自謙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齊 克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孫志滔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10349號)
緣債務人為案外人之法定繼承人,就案外人於死亡前積欠債權人如請求事項所載金額之借款,在遺產範圍內依法應負清償之責,嗣經債權人催告債務人履行,惟均未獲置理,確有督促債務人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034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齊自謙,齊│自民國09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12908│克賢│12月07日起│││││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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