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交上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0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益宸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56號,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90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又原審法院對上訴書狀有無記載理由,為形式上之審查,認有欠缺,且未據上訴人自行補正者,固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然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依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立法理由之說明,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益宸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泛稱因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後補云云,經核被告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嗣於上訴期間屆滿後,經原審於106年3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桃園市○○區○○街○○○巷○○號及居所桃園市○○區○○街○○○巷○○號之3等二址,均由其住居同址之胞弟 吳穎宸 收受,有原審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56號裁定及送達證書2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5至47頁、本院卷第54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理由狀,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供法院審查。足見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朱嘉川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