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23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劉安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柒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零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