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罰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81號原告 弘強 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複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罰鍰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台財訴字第096000287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6年8月2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金釵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莊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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