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7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4、5所載。附表編號1、2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附表編號4、5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編號1、2、4、5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及附表編號4、5之罪所減得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連續施用毒品│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5年3月│├───────┼─────────────┼─────────────┼─────────────┤│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第2項第1款│├───────┼─────────────┼─────────────┼─────────────┤│犯罪日期│85年1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7月│80年4月初某日起至同年8月22│85年4月8日、85年3月中旬某│││25日止│日止│日起至同年4月26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8496號│度偵字第8496號│度偵字第849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85年度訴字第1099號│85年度訴字第1099號│87年度上更字㈠第258號││實├────┼─────────────┼─────────────┼─────────────┤│審│判決日期│86年6月27日│86年6月27日│88年5月6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5年度訴字第1099號│85年度訴字第1099號│88年度台上字第4213號││決├────┼─────────────┼─────────────┼─────────────┤││確定日期│86年11月10日│86年11月10日│88年8月5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減刑規定││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1年8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1、2、3所示3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編號│4│5│├───────┼─────────────┼─────────────┤│罪名│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刀械│├───────┼─────────────┼─────────────┤│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犯罪日期│93年3月1日起至同年3月26日│92年5月中旬某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6264號│度偵緝字第51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1336號│93年度簡字第2491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11月19日│93年7月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1336號│93年度簡字第2491號││決├────┼─────────────┼─────────────┤││確定日期│93年12月24日│93年10月17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7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4、5所示2罪,經本院94年度聲字第8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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