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5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惠禧 (原名 鄭愫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
五.四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逾期手續費。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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