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消債補字第239號聲請人 許志豪 即債務人1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㈢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負責人?若有,請提出於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㈣應提出:││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0年9月3日至102年9月2日)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0年9月3日至102年9月2日)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㈥「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101年度、100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㈦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㈧聲請人未提出戶籍謄本,應釋明有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住居││之事證。│├───────────────────────────┤│㈨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㈩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100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