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50號聲請人 謝德慶 相對人 陳虹里
曾 林月香 胡義能 胡秋華 胡義桐 胡義紋 胡義容 謝文登 謝欣勳 謝妙 貞 謝宛錚 謝幸君 謝許水 枝 謝妙蒔 謝妙凰 謝幸吟 謝和 霖 謝文喬 許惠 美 許世英 許家 雄 謝文樂 蔡金花 謝昇榮 謝宜宴 謝玉英 謝玉珍 謝玉芬 謝玉珠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謝馬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相對人 陳萬福
謝文松 謝周祝 謝繼通 謝文田 (即 謝冷塗 之繼承人) 謝文生 (即謝冷塗之繼承人) 謝文發 (即謝冷塗之繼承人) 葉家 昌 葉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5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一示比例負擔,相對人謝文田、謝文發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2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全案業已確定。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就兩造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其中相對人謝文生提出之製圖費新台幣(下同)10,000元(收據日期:107年5月28日),係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2號判決(107年3月13日)後所支出,有相對人謝文生提出之收據影本附卷可稽,非屬本件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應予剔除;相對人陳虹里提出之起訴裁判費9,360元(收據日期:104年2月16日)及非訟事件費1,000元(收據日期:104年3月16日),係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55號起訴(105年4月25日)前所支出,非屬本件訴訟程序中所支出,有相對人陳虹里提出之收據正本附卷可稽,相對人陳虹里所提應係他案件之訴訟費用單據,就此部分應予剔除,另查閱卷宗,相對人陳虹里支出之起訴裁判費為10,570元,本件以10,570元計算相對人陳虹里之起訴裁判費;聲請人謝德慶因繳納地政規費所支出之匯費30元,此乃聲請人謝德慶為便利自身繳納訴訟費用所支出之費用,非屬訴訟費用之一部,該支出應予剔除。準此,兩造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共有人及其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於裁定前命其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除相對人陳虹里、 許惠美 、謝文田、謝文生外,其他相對人均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及相對人陳虹里、許惠美、謝文田、謝文生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其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元)│預納人│││││├──────┼─────────┼────┤│製圖費│18,000│謝德慶│├──────┼─────────┼────┤│地政規費│11,350│謝德慶│├──────┼─────────┼────┤│鑑定費│72,050│謝德慶│├──────┼─────────┼────┤│一審裁判費│10,570│陳虹里│├──────┼─────────┼────┤│地政規費│950│陳虹里│├──────┼─────────┼────┤│地政規費│12,800│陳虹里│├──────┼─────────┼────┤│地政規費│11,350│陳虹里│├──────┼─────────┼────┤│製圖費│8,000│許惠美│├──────┼─────────┼────┤│地政規費│9,750│許惠美│├──────┼─────────┼────┤│二審裁判費│15,855│謝文田│├──────┼─────────┼────┤│地政規費│11,350│謝文生│├──────┴─────────┴────┤│合計182,025元││謝德慶預納101,400元││陳虹里預納35,670元││許惠美預納17,750元││謝文田預納15,855元││謝文生預納11,350元│└─────────────────────┘附表┌────────┬────┬────┬───┬───┬───┬───┐│姓名│訴訟費用│應負擔之│應賠償│應賠償│應賠償│應賠償│││負擔比例│訴訟費用│謝德慶│陳虹里│謝文田│謝文生││││額│之金額│之金額│之金額│之金額│├────────┼────┼────┼───┼───┼───┼───┤│ 曾林月香 、胡義能│6/24│連帶負擔│連帶負│連帶負│連帶負│連帶負││、胡義桐、胡義紋│連帶負擔│45,506│擔│擔│擔│擔││、胡義容、胡秋華│││20,817│3,118│2,912│909││、謝文登、 謝欣勲 ││││││││、 謝妙貞 、謝宛錚││││││││、謝幸君、謝許水││││││││枝、謝妙蒔、謝妙││││││││凰、謝幸吟、謝和││││││││霖、謝文喬、許惠││││││││美、許世英、許家││││││││雄、葉家銘、葉家││││││││昌│││││││├────────┼────┼────┼───┼───┼───┼───┤│謝馬(遺產管理人│6/24│45,506│34,129│5,112│4,775│1,490││: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謝德慶│1/12│15,169│---│---│---│---│├────────┼────┼────┼───┼───┼───┼───┤│謝文樂、謝玉英、│1/36│連帶負擔│連帶負│連帶負│連帶負│連帶負││謝玉珍、謝玉芬、│連帶負擔│5,056│擔│擔│擔│擔││謝玉珠、蔡金花、│││3,792│568│530│166││謝昇榮、 謝宜晏 │││││││├────────┼────┼────┼───┼───┼───┼───┤│陳萬福│1/8│22,753│17,065│2,556│2,387│745│├────────┼────┼────┼───┼───┼───┼───┤│謝文松│1/72│2,528│1,896│284│265│83│├────────┼────┼────┼───┼───┼───┼───┤│謝周祝│1/72│2,528│1,896│284│265│83│├────────┼────┼────┼───┼───┼───┼───┤│謝繼通│1/36│5,056│3,792│568│530│166│├────────┼────┼────┼───┼───┼───┼───┤│陳虹里│3/24│22,753│---│---│---│---│├────────┼────┼────┼───┼───┼───┼───┤│謝文田│1/48│3,792│---│---│---│---│├────────┼────┼────┼───┼───┼───┼───┤│謝文生│2/48│7,584│---│---│---│---│├────────┼────┼────┼───┼───┼───┼───┤│謝文發│1/48│3,792│2,844│426│398│124│└────────┴────┴────┴───┴───┴───┴───┘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2.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費用計算書所示訴訟費用總額新台幣182,025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