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50號聲請人 謝德慶 相對人 陳虹里
林月香 胡義能 胡秋華 胡義桐 胡義紋 胡義容 謝文登 謝欣勳 謝妙謝宛錚 謝幸君 謝許水謝妙蒔 謝妙凰 謝幸吟 謝和謝文喬 許惠許世英 許家謝文樂 蔡金花 謝昇榮 謝宜宴 謝玉英 謝玉珍 謝玉芬 謝玉珠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謝馬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相對人 陳萬福
謝文松 謝周祝 謝繼通 謝文田 (即 謝冷塗 之繼承人) 謝文生 (即謝冷塗之繼承人) 謝文發 (即謝冷塗之繼承人) 葉家葉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5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一示比例負擔,相對人謝文田、謝文發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2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全案業已確定。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就兩造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其中相對人謝文生提出之製圖費新台幣(下同)10,000元(收據日期:107年5月28日),係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2號判決(107年3月13日)後所支出,有相對人謝文生提出之收據影本附卷可稽,非屬本件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應予剔除;相對人陳虹里提出之起訴裁判費9,360元(收據日期:104年2月16日)及非訟事件費1,000元(收據日期:104年3月16日),係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55號起訴(105年4月25日)前所支出,非屬本件訴訟程序中所支出,有相對人陳虹里提出之收據正本附卷可稽,相對人陳虹里所提應係他案件之訴訟費用單據,就此部分應予剔除,另查閱卷宗,相對人陳虹里支出之起訴裁判費為10,570元,本件以10,570元計算相對人陳虹里之起訴裁判費;聲請人謝德慶因繳納地政規費所支出之匯費30元,此乃聲請人謝德慶為便利自身繳納訴訟費用所支出之費用,非屬訴訟費用之一部,該支出應予剔除。準此,兩造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共有人及其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於裁定前命其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除相對人陳虹里、 許惠美 、謝文田、謝文生外,其他相對人均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及相對人陳虹里、許惠美、謝文田、謝文生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其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元)│預納人│││││├──────┼─────────┼────┤│製圖費│18,000│謝德慶│├──────┼─────────┼────┤│地政規費│11,350│謝德慶│├──────┼─────────┼────┤│鑑定費│72,050│謝德慶│├──────┼─────────┼────┤│一審裁判費│10,570│陳虹里│├──────┼─────────┼────┤│地政規費│950│陳虹里│├──────┼─────────┼────┤│地政規費│12,800│陳虹里│├──────┼─────────┼────┤│地政規費│11,350│陳虹里│├──────┼─────────┼────┤│製圖費│8,000│許惠美│├──────┼─────────┼────┤│地政規費│9,750│許惠美│├──────┼─────────┼────┤│二審裁判費│15,855│謝文田│├──────┼─────────┼────┤│地政規費│11,350│謝文生│├──────┴─────────┴────┤│合計182,025元││謝德慶預納101,400元││陳虹里預納35,670元││許惠美預納17,750元││謝文田預納15,855元││謝文生預納11,350元│└─────────────────────┘附表┌────────┬────┬────┬───┬───┬───┬───┐│姓名│訴訟費用│應負擔之│應賠償│應賠償│應賠償│應賠償│││負擔比例│訴訟費用│謝德慶│陳虹里│謝文田│謝文生││││額│之金額│之金額│之金額│之金額│├────────┼────┼────┼───┼───┼───┼───┤│ 曾林月香 、胡義能│6/24│連帶負擔│連帶負│連帶負│連帶負│連帶負││、胡義桐、胡義紋│連帶負擔│45,506│擔│擔│擔│擔││、胡義容、胡秋華│││20,817│3,118│2,912│909││、謝文登、 謝欣勲 ││││││││、 謝妙貞 、謝宛錚││││││││、謝幸君、謝許水││││││││枝、謝妙蒔、謝妙││││││││凰、謝幸吟、謝和││││││││霖、謝文喬、許惠││││││││美、許世英、許家││││││││雄、葉家銘、葉家││││││││昌│││││││├────────┼────┼────┼───┼───┼───┼───┤│謝馬(遺產管理人│6/24│45,506│34,129│5,112│4,775│1,490││: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謝德慶│1/12│15,169│---│---│---│---│├────────┼────┼────┼───┼───┼───┼───┤│謝文樂、謝玉英、│1/36│連帶負擔│連帶負│連帶負│連帶負│連帶負││謝玉珍、謝玉芬、│連帶負擔│5,056│擔│擔│擔│擔││謝玉珠、蔡金花、│││3,792│568│530│166││謝昇榮、 謝宜晏 │││││││├────────┼────┼────┼───┼───┼───┼───┤│陳萬福│1/8│22,753│17,065│2,556│2,387│745│├────────┼────┼────┼───┼───┼───┼───┤│謝文松│1/72│2,528│1,896│284│265│83│├────────┼────┼────┼───┼───┼───┼───┤│謝周祝│1/72│2,528│1,896│284│265│83│├────────┼────┼────┼───┼───┼───┼───┤│謝繼通│1/36│5,056│3,792│568│530│166│├────────┼────┼────┼───┼───┼───┼───┤│陳虹里│3/24│22,753│---│---│---│---│├────────┼────┼────┼───┼───┼───┼───┤│謝文田│1/48│3,792│---│---│---│---│├────────┼────┼────┼───┼───┼───┼───┤│謝文生│2/48│7,584│---│---│---│---│├────────┼────┼────┼───┼───┼───┼───┤│謝文發│1/48│3,792│2,844│426│398│124│└────────┴────┴────┴───┴───┴───┴───┘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2.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費用計算書所示訴訟費用總額新台幣182,025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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