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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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55號聲請人 謝清風 上聲請人謝清風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壹仟元整(如已繳納,請繳回綠色收據;如未繳納,請持所附之規費繳費單至各指定地點繳費)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