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亞洲渡假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錦綉 被告 施曉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立即修復毀損之消防泡沫管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0元(即原告陳報所需之修繕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