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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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77號原告 陳俞荢 被告 黃昭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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