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38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林煥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肆仟壹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煥國於民國108年0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1月04日起至民國115年01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29日止累計136,578元正未給付,其中131,839元為本金;4,246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煥國於民國103年0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53,747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3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4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29日止累計59,735元正未給付,其中57,982元為本金;96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煥國於民國103年0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3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4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29日止累計27,439元正未給付,其中26,212元為本金;43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林煥國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5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29日止累計267,339元正未給付,其中259,673元為本金;7,36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林煥國於民國109年01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06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29日止累計234,851元正未給付,其中225,764元為本金;8,766元為利息;32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林煥國於民國107年0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2月06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29日止累計328,159元正未給付,其中316,599元為本金;10,76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13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煥國│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6%│││131839││6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林煥國│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4%計│││57982││6月30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林煥國│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4%計│││26212││6月30日││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林煥國│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9%│││259673││6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林煥國│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78%│││225764││6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006│新臺幣│林煥國│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6%│││316599││6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