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64號上訴人巨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曉明 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萬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