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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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陳沅昊 被告 謝宛妍 (原名 謝慧萍 )
賴品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張琍威
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