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53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曾萬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貳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萬寶於民國94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96年05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2月26日止累計98,656元正未給付,其中49,378元為本金;49,088元為利息;1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萬寶於民國94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分0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2月26日止累計58,608元正未給付,(其中24,229元為本金,34,37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曾萬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2月26日止累計175,019元正未給付,其中69,870元為消費款;101,550元為循環利息;3,5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853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萬寶│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88%│││49378││2月27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曾萬寶│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4229││2月27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曾萬寶│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69870││2月27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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