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29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劉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貳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伍拾捌萬陸仟伍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每期肆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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