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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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柯淑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自民國102年5月3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惟查債務人並無任何不動產,亦無有效之保單,僅有郵局存款新台幣42元,有債務人102年6月27日民事陳報狀、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7月17日(102)南壽保單字第C0949號函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102年11月25日屏營字第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此外,查無債務人有其他之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
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依本條例第129條第2項規定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