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9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岱軒具保人呂宇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宇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岱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時曾由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嗣由具保人呂宇軒繳納保證金後,即於民國102年6月12日釋放被告等情,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足憑(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208號卷第14頁正反面)。茲被告吳岱軒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本院囑警拘提,因被告行方不明未能拘獲,且被告於上開期間內亦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被告戶籍謄本影本、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員警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存卷供參(見本院卷第22頁、第29頁、第56至60頁);又本院依具保人呂宇軒住所通知具保人遵期偕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並未偕同或通知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與本院102年12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4頁、第66頁)。
綜上,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龔惠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