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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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 林暐雄 相對人 孟伶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年度上字第
19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9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律扶助,經法扶基金會台南分會認本件聲請人確實無資力而准予全部法律救助等情,有法扶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表及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可證。且查無事實證明聲請人有不符法律扶助之情事。揆諸首揭說明,應准予訴訟救助。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劉傑民法官張國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周青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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