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判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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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判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判字第七О號
抗告人乙○○即聲請人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乙○○前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九十三年度上聲議字第一一四○號),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業經本院以其聲請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九十三年度聲判字第七○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規定,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本件聲請人對於該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提起抗告,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依首開說明以裁定駁回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