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20號聲請人 謝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啟隆 (即三和飾品工藝社)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聲請人指定帳戶(中華郵政新店碧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謝心玫 )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之一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固據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然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一節,則未見聲請人提出其指定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以為釋明,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