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94號上訴人即原告 梁志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綉金 、 梁麗玲 、 梁美玲 、 梁棓妮 、梁倚旋、 梁倚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