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76號聲請人 陳重秋 代理人 吳健安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6年11月起迄108年10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2、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11月起至108年10月止)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漏未記載,請聲請人說明:
(1)是否有土地、房屋、期貨、投資型基金、車輛、股票或保險等財產。
(2)自聲請日前5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如有,請說明從事營業活動之名稱、起訖日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請聲請人說明自106年11月起至108年10月止之收入總額,並說明收入來源。
5、說明聲請人、 陳亞昕 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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