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13號被告 林森詳 選任辯護人 李毅斐 律師被告 施春明 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森詳、施春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郁婷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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