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69號原告 陳雅苓 被告 戴光明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253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沈君玲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