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天花板漏水修護權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71號原告甲○○被告國產進化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天花板漏水修護權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所查報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能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而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所查報價額補繳裁判費,亦未依原命補正裁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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