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83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八三一號(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八二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四號)判處罰金五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因犯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二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確定在案。為此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