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在案,應補繳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第1審裁判費核定為12,8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