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四四號
原告庚○○
己○○甲○○乙○○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 律師被告丁○○被告辛○○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五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辛○○、丙○○被訴共同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本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杰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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