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218號聲請人 王台英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王小玲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通知。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王小玲之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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