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07號原告 武玉莉 被告 江文盛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時起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4月15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