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781號聲請人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展逸軒國際有限公司陳芝玲陳英傑高玉明蘇貫中施明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展逸軒國際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公司設址各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提出相對人陳芝玲、陳英傑、高玉明、蘇貫中、施明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相對人展逸軒國際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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