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34號原告 陳令馨 法定代理人 陳正彥
柯麗娟 被告 林皇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235號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呂綺珍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