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40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聯安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聯安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清算人聲報之聲請後,有下列文件尚未補正(相關規定請參附件所列條文),自應予以補正:
㈠公司最新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㈡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之證明文件。
㈢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後,提送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二、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連思斐附件:公司法之規定第326條: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327條: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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