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0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所示,與附表編號1已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已減之刑,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潘美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