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4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編號、編號所示犯罪,各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十月、一年、八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否│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月││併定其應執行││(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94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97年2月3日│97年7月9日│97年7月8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7年度毒偵字第945號│97年度毒偵字第1986號│97年度毒偵字第1986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7年度訴字第757號│97年度訴字第1294號│97年度訴字第1294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6月24日│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7年上訴字第3707號│97年度訴字第1294號│97年度訴字第1294號│││號│(形式判決)││││判決├──┼─────────────┼─────────────┼─────────────┤││確││││││定│97年9月22日│97年10月20日│97年10月20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122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307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307號│└──────┴─────────────┴─────────────┴─────────────┘┌──────┬─────────────┬─────────────┬─────────────┐│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併定其應執行│(本院97年度訴字第532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97年1月4日│97年1月27日│97年1月3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7年度毒偵字第461號│97年度毒偵字第461號│97年度毒偵字第461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7年度訴字第532號│97年度訴字第532號│97年度訴字第532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5月29日│97年5月29日│97年5月29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院│││││確定├──┼─────────────┼─────────────┼─────────────┤││案│││││││97年上訴字第3480號│97年上訴字第3480號│97年上訴字第3480號│││號│(形式判決)│(形式判決)│(形式判決)││判決├──┼─────────────┼─────────────┼─────────────┤││確││││││定│97年8月21日│97年8月21日│97年8月21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725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725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725號│└──────┴─────────────┴─────────────┴─────────────┘┌──────┬─────────────┬─────────────┬─────────────┐│編號│││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8月│││併定其應執行│(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16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97年7月4日│97年7月5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7年度毒偵字第1681號│97年度毒偵字第1681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7年度訴字第1116號│97年度訴字第1116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8月26日│97年8月26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院│││││確定├──┼─────────────┼─────────────┼─────────────┤││案│││││││97年上訴字第4819號│97年上訴字第4819號││││號│(形式判決)│(形式判決)│││判決├──┼─────────────┼─────────────┼─────────────┤││確││││││定│97年12月26日│97年12月26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76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