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89號原告 洪李銀鳳 訴訟代理人 洪淑菁 被告 陳暐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9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屏夏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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