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力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08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6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6、17、1
8、19、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驗餘淨重0.611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民國110年2月2日至3日間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於1
10年2月4日下午3時15分許為警搜索扣得施用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35公克);另於110年4月23日至24日間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於110年4月28日凌晨4時30分許為警搜索扣得施用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76公克);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認屬實,並有①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43號搜索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0年2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3月1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以及②110年4月28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0年4月28日搜索扣押筆錄、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2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等可以證明。
㈡前述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已因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6、17、18、19、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被告持有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之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所吸收,不另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毒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