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 吳林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英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占用系爭土地之地上物,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交易價格為準,參酌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2,000元,占用面積為8.35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予伶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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