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原告 伊薇特 化妝品即 葉金蘭
吳妍芳 被告 林晉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27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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