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卯○○
戊○○丑○○寅○○丁○○乙○○癸○○子○○丙○○辛○○己○○壬○○甲○○被告庚○○上列被告等因91年度訴字第1297號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陳慧萍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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