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1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惠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惠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惠卿前因護照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於95、98年間分別判決並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4313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2月9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上開法務部函文,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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