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198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
段55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緝字第17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注射針筒共拾壹支、分裝袋捌個、塑膠吸管壹支沒收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注射針筒共拾壹支、分裝袋捌個、塑膠吸管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8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於86年11月3日確定。復於8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刑期起算日為88年5月27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89年4月11日。嗣經撤銷前開緩刑,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為89年4月12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89年7月11日。再於88年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刑期起算日為89年7月12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90年5月11日,於89年10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縮刑期滿日期為90年4月15日,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猶不知悛悔。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1年12月間某日起,至93年1月28日止,在其位於桃園縣○○鎮○○里○鄰○○路○段○○○巷○○弄○○○號住處等處,以其所有之注射針筒施打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於同上開時間、地點,以其所有玻璃球吸食器(已丟棄滅失)吸食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分別為警查獲。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二)卷附桃園縣衛生局不法藥物尿液檢定書、台北市立療養院煙毒尿液檢驗報告、明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體檢驗報告、基隆市衛生局檢驗成績書各1紙。
(三)注射針筒共11支、分裝袋8個、塑膠吸管1支扣案。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有期徒刑8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有期徒刑4月,並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
455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自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三之注射針筒2支,被告否認為其所有,與刑法第38條第3項「屬於被告所有」之沒收要件有間,不在得以沒收之列,併予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56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陳永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扣案物│文書證據│├──┼─────┼─────┼─────┼─────┤│一│92年7月26│桃園縣楊梅│被告所有注│桃園縣衛生│││日7○○○鎮○○路三│射針筒1支│局不法藥物││││段一四三號││尿液檢定書││││前││:海洛因陽││││││性、安非他││││││命陽性。│├──┼─────┼─────┼─────┼─────┤│二│92年8月20│桃園縣楊梅│被告所有注│Ⅰ臺北市立│││日7○○○鎮○○路五│射針筒10支│煙毒尿液檢││││段五五一巷│、分裝袋8│驗報告:安││││十一弄一一│個塑膠吸管│非他命陽性││││五號│1支│、鴉片類陰││││││性。││││││Ⅱ明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體檢││││││驗報告:安││││││非他命陽性││││││、餘陰性。│├──┼─────┼─────┼─────┼─────┤│三│93年1月28│桃園縣中壢│ 曾照淦 所有│基隆市衛生│││日13時許│市○○○路│注射針筒2│局檢驗成績││││一段一一五│支│書: 嗎啡陽 ││││號二樓││性、安非他││││││命陰性。│└──┴─────┴─────┴─────┴─────┘